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131号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8日
201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步伐,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我市2015年职称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的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逐步建立重业绩、重能力、重水平的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政策规定
(一)修订评审条件
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工程师、经济、会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二)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3.实行说课答辩、量化评审。在中小学教师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中,继续探索实行说课答辩、量化评审等评价方式;
(三)控制申报比例
1.为缓解评聘矛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6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逐步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今年,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空缺岗位,按照空缺高、中级岗位数与申报人数1:3的比例申报;无空缺岗位,按照已设高、中级岗位数5%的比例申报。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卫生、经济等系列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3.旗区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市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局为单位衡量)。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所辖各旗县区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额,合理下达申报职数;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其中破格申报人员、乡镇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民办学校教师比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申报。
(四)规范破格申报
1.在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任期内,取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进行评价: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2.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盟市(厅局)提出申请,自治区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3.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五)其他政策规定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转系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关于离退休人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企业或社会组织中受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4.关于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底。
5.关于基层论文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在旗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提供一篇本专业发表论文;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篇本专业论文,是否发表不作硬性要求。
6.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考试的经济、卫生、计算机等专业除外),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各旗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学历论文的要求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盟市人社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三)职称公示的要求
1.单位张贴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报送公示情况:各旗区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旗区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进度的要求
各旗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确保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期进行:
4月20日前,各旗区、各部门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7月30日前,各旗区、各部门完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五)证书管理的要求
1.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证书集中按时发放,不得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办理。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经过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方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审收费的要求
各旗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旗区、各部门要在报送材料同时,及时上交有关费用,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七)非公申报渠道及其他要求
1.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2.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3.卫生(除蒙医、蒙医护理、蒙药专业)、会计等考评结合系列,待考试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申报参评材料;
4.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