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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

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职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区各类教育的薄弱环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区对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统筹各类教育发展中存在着忽视职业教育的倾向;有的地区对职业教育定位不清,盲目攀比普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的措施不够得力;职业教育内外部的关系不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明显薄弱;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职业教育的入口和出口不畅通;职业教育投资主体单一,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老化,办学条件较差;“双师型”教师缺乏,师资队伍不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当前,我区经济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牧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富民强区战略目标,关键取决于生产第一线劳动者的素质。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是提升新增劳动力整体素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关键环节,而且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确立职业教育与当地人力资源开发、经济建设、劳动就业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3我区职业教育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宏观规划、方针政策并指导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长远规划,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和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促进本地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牧区“三教统筹”工作,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加强旗县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建设,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协调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实施“绿色证书”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要建立由政府负责,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农牧业、扶贫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并加强落实,努力创建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主动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4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努力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符合终身学习要求,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总体布局是:自治区要重点建设好一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每个盟市重点建设好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和一批中等职业学校;每个旗县重点建设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或综合性高中。

5我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2007年,高等职业教育规模达到12万人以上,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50%左右,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达到20%左右。

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下同)稳定在300所左右。到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达到10万人,在校生达到28万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之比达到4∶6。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在农村牧区初中继续开展以农牧业基础知识为重点的初等职业技术教育,使80%以上的农村牧区初中能够开展初等职业技术教育,50%以上的农村牧区初中毕业生取得“绿色证书”。

加强示范性重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2007年,4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建成高标准的实验实训基地,20所高等职业学校和70所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国家要求的建设标准;建设10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实训基地和100个示范专业点。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每年对农牧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200万人次,培训农村牧区新增和富余劳动力50万人,其中,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城镇在职人员、转岗、下岗和失业人员培训80万人次。70%以上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继续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到2007年,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基本满足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高等职业学校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15%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50%以上,进行应用研究和技术服务的人数不低于20%;中等职业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要占专任教师的8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40%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技师以上资格的占60%以上。

三、创新教育体制,深化职业教育各项改革

6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打破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实行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多元主体举办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公办职业院校运行机制创新,重点办好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剥离学校等社会性职能过程中,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不作为剥离的对象,企业的一部分普通学校要改办成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继续由企业举办。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把民办教育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在规划用地、基础建设、招生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

7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现有职业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开发利用因布局结构调整闲置的学校和其他国有资产,因地制宜地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旗县要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规模较小的旗县可以举办融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高中。今后,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或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要为民办学校的发展留出空间。

8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职业院校要在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和教师岗位责任制,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采取岗位调整、离岗培训、跨校竞聘等途径分流富余人员,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凡不适应教学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而落聘的在编在职教学和管理人员,可充实到后勤服务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统一分流。改革职业学校的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在保证原有基本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通过发放校内津贴等形式,适当拉开分配档次,以体现效益、公平和竞争原则。

9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根据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重新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更新教学内容,开设新知识、新技术领域的课程,编写反映新工艺和新方法的教材,增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逐步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本位转变。高等职业教育要逐步过渡到以二年学制为主体,中等职业教育以三年学制为主。要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环节,大幅度减少文化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高、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要保持一定比例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适度扩大五年制高职办学规模,对口中、高等职业学校之间试行注册升学制,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的畅通渠道。

10坚持产教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改革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广泛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展“订单”教育与培训,为企业培养后备职工。企业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可以在职业学校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开放式、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11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业院校毕业生中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实现专业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的相互衔接。经劳动和教育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岗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性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个体工商经营者也应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对违法行为要予以纠正并给予处罚。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就业指导信息平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共同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工商、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小城镇就业或自主创业。各职业学校对就业形势不好的专业,要在学生毕业前半年至一年,调整专业方向,补充相应的课程。要进一步加强同部门、行业、企业的联系,共同构建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今后,要将各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加强重点建设,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

13进一步加强骨干示范学校建设。要集中力量重点扶持4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和70所国家、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国家“2004—2007年推进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按照2∶1的比例投入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各盟市和旗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集中投入,确定一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加快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示范性重点院校组织评估、检查。

14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社会急需专业的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社会需求量大、与自治区经济联系密切的特色专业。按照国家实施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实际,对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电子、信息技术、能源化工、商贸旅游与服务等专业领域进行重点建设,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15加强重点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在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条件良好、设备配置与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开放式技能型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要重点解决好设备数量不足、实习工位短缺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为学生创造高质量的实践训练的条件。实训基地不仅要完成教学实训任务,还要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实行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共建共管,独立经营,自主发展的新机制。职业学校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实习实训工厂或基地,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16重点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业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的制度,专业教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每两年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参与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的实践。允许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作为兼职或专职教师,以拓展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的来源渠道,提高“双师型”教师所占比重。人事部门要为职业学校招聘人才和评聘技术职务提供服务。到校任教达到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和技师可以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

17深化农村牧区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各旗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统筹职能,真正做到统筹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经费投入,统筹教育资源整合,统筹基地建设,统筹科技项目推广和实用技术培训。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实施农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农牧业、科技和教育部门的优势,把农牧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要以旗县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为骨干,苏木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为辐射点,充分利用乡村教育资源,开展农牧民文化教育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农牧业技术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技术培训。

18各盟市、旗县要根据人才需求预测和生源预测,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合理比例,限制普通高中的盲目发展。旗县中等职业学校(职教中心)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课程设置,增加突出地方特色和非农产业的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防止单纯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农村牧区初中要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坚持开展劳动教育,学校要选择2至3门专业课程和1至2项专业技术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兴趣和职业理想,为造就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奠定基础。

19认真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有条件的旗县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要适应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需要,对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开展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基本技能和操作技术的培训,开展以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择业常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要加大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学校,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20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做好城市与农村牧区、东部与西部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工作。要采取“1+2”、“2+1”、“2+3”等灵活的学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牧区招生的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牧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城市重点职业学校要建立与农村牧区职业学校“一对一”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在师资培训、教学管理、教学设备和特困生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要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重点职业学校到我区农村牧区招生,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学生到沿海地区就业。

21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使广大农村牧区职业学校享受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苏木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利用为边远地区农村牧区中小学和教学点配发的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卫星教学收视点以及苏木乡镇计算机教室等远程教育资源,采取日校办夜校的形式,为当地农牧民提供农牧业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知识。广播电视大学、农业广播学校和职业技能远程培训基地也要利用各自的优势和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培训。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教学方法,适应网络环境下学习和培训的要求。

六、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的保障机制

22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和执法检查力度。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到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在工作摆布、人财物的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当地职业教育的发展达到预期目标。职业教育工作要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检查和指导。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业绩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尽快建立对旗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年度考核盟市、旗县工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3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分级负担、市场运作、多元化投资的职业教育经费筹措机制。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院校的举办者要按标准增加投入,保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经费逐步增长,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依法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在安排中央财政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时,要按规定积极筹措和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在安排农村牧区科技开发和扶贫经费时,要划拨3%至5%用于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安排农村牧区基础建设经费时,要预留一部分农村牧区职业学校建设经费。

企业要确保职工培训的经费投入。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并保证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要适当提高职业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增加受教育者承担教育费用的比例。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的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抵正常的拨款。职业学校要将学费收入的10%至20%作为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金融机构要以信贷方式支持发展职业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为职业院校提供贷款贴息。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4要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教师聘用、收入分配、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大胆引进民办机制,探索“股份制办学”、“公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享受自治区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加强我区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吸收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进行培训的途径和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区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各级职业学校要加强与国(境)外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吸收外国留学生,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组织教师出国培训,努力提升我区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

26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职业教育在落实科教兴区、强区富民战略,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解决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张旗鼓地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员”的社会风尚,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将技能人才与科技和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职业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开创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