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就业  -  正文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量: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 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2020〕7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 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 探索建立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 制的重要渠道,是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 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学生中心、服务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紧密结 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实习教学任务和要求,确保实习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

第四条 坚持就近就便、注重实效。实践教学基地优先考虑 在本市和自治区内建设,且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确保实践教学成效。

第五条 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发挥学校和共建单位双 方优势,构建实践教学基地长效协同运行机制,探索联合培养的 新模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教师实践育人能力。共建单位借助学校优势资源,提升生产、管理与科研能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实践教学基地要保持一 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相 对固定。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动态调

整,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七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双方共同管理实践教学基地, 要健全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制度体系,制定实 践教学基地管理细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探索形成实践教学

基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规范实践教学安排。双方共同建设实习教学体系, 制定实习大纲,明确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加强实 习过程指导和管理,根据实习需求设计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

习,不断提升实习教学质量。

第九条 建强指导教师队伍。双方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 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 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沟通机制,加强经验

交流,不断提升实践育人水平。

   第十条 深化产教融合机制。双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探索校地合作新模式,丰富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内涵,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实习条件和实习效果突 出的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系部的学生实习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向更多专业开放共享,推动多专业知识交叉融合。

第十二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双方要坚持“安全第一,防 范为主”的原则,建立实习全过程安全评估制度,严格落实各项 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保 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双方的义务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与职责

(一)根据实习教学工作要求,确定实习岗位,制定实习方案、学生实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成立实习指导小组,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 师担任带队指导教师,与共建单位的指导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实习活动。

(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安全、保密、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共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四)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积极向学生宣传共建单位,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 策许可范围内,鼓励毕业生到共建单位就业,支持对方的人才和智力引进。

第十四条 基地共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

(一)为学生提供实习必要条件,协助学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二)设立实习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管理工作,选 派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负责对实习学生的过程考核、综合成绩评定,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做出鉴定,并如实填写考核鉴定材料。

(五)接受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并按照学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作相应调整。

(六)遵守学校校名校誉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

(二)具备学生专业实习、实务调研、实务观摩、专业技能 训练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条件和平台,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丰富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指导教师队伍。


(四)具备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场所与设施,须为学

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系部申请

系部须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 平、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进行考察评估,并 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签约

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对基地条件以及建立必要性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协议一式3份,由系部、实践教学基 地、学校主管部门各执1份,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不超过5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基地挂牌

签订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悬挂“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系部负责制作。


第十七条 系部要加强实践教学基地档案管理,建设实践教

学基地管理信息库,具体内容包含:

(一)实践教学基地与共建单位简介、共建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

(二)年度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 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实习报告及成果,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年度实习总结报告等。

(三)共建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 核评估,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地定期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加强督导整改,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